SPAC是以通過收購合并達致目標公司最終上市為目的的空殼公司。
SPAC證券無論在權利和風險都與傳統上市公司證券有顯著分別。
SPAC發(fā)起人的質素與SPAC合并后的投資回報息息相關,是投資者選擇SPAC股票的重要指標。
SPAC投資風險較傳統股票為高,投資者在參與SPAC證券買賣前必須清楚了解自身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以及SPAC發(fā)起人的經驗和往績。
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港交所)剛于上周五刊發(fā)了關于特殊目的收購公司(SPAC)的咨詢總結,經修訂的新制度將于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至此,近年席卷全球資本市場的SPAC上市制度終于在香港正式落地。究竟這個港版SPAC與其他國家/地區(qū)的SPAC制度有何不同?新制度對各市場持份者又有什么影響? 我們從本期起推出SPAC系列文章,為各位從不同持份者角度解讀港版SPAC。在解讀港版SPAC之前,我們先介紹一下何謂SPAC。簡單來說SPAC就是一家空殼公司,其設立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首次公開發(fā)行股票進行集資,并以集資所得收購合并有經營活動的目標公司,從而達致合并后的繼承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目的。如果SPAC在限定時間內(港交所的規(guī)定是36個月)順利找到合適的目標公司并完成合并,合并后的繼承公司會變?yōu)槠胀ǖ纳鲜泄?,而SPAC的生命周期也會同時結束(從找到目標公司到繼承公司通過合并變?yōu)槠胀ㄉ鲜泄镜倪^程稱為De-SPAC階段),否則港交所會將其除牌,SPAC需要進行清算并將集資所得的全數加上應計利息按比例退還給股東。我們把SPAC的整個生命周期(De-SPAC階段除外)稱為SPAC階段。本期我們將焦點集中在SPAC階段。提到SPAC,很多投資者的第一反應是究竟SPAC證券與一般傳統上市公司的證券有什么分別?我們不妨從權利和風險/代價兩個不同角度分析兩者的差異。從權利的角度,SPAC股票與傳統上市公司股票不一樣的地方在于設有贖回權。一般SPAC并購交易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投票表決才能通過,在會上SPAC投資者亦有權提出贖回其持有股票的要求。SPAC制度下投資者擁有贖回權這一設置某程度上亦可以理解,畢竟SPAC投資者最初投資時公司并無實質業(yè)務,多少有點隔山買牛的感覺,在SPAC找到合適的并購對象時給這些投資者再次選擇的機會亦是無可厚非。
SPAC股票的投資者在享受額外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額外的風險和代價。從風險/代價的角度,投資SPAC股票與傳統上市公司股票最顯著的分別莫過于發(fā)起人股份產生的攤薄效應。發(fā)起人的股份一般都是以象征式價格取得,而這些股份在轉換成普通股時亦無需提供額外資金,這直接導致SPAC投資者持有的普通股價值受到攤薄。通過以下例子,各位讀者可以更直觀理解SPAC的攤薄效應。
假設SPAC上市集資港幣15億元,上市時發(fā)起人和SPAC投資者分別認購的股份及權證數目如下:
| SPAC投資者資本 | 發(fā)起人資本 |
股份 | 1.5億股普通股(認購價10港元) | 3,750萬發(fā)起人股份(可于滿足合并條件時以1:1的比例轉為普通股) |
權證 | 7,500萬股隨認購普通股免費取得(行使價11.5港元) | 1,250萬股發(fā)起人權證(行使價11.5港元),認購價為2.4港元,所得資金港幣3千萬用作支付SPAC階段承銷商傭金,實際上是發(fā)起人參與SPAC上市并購的風險資本。 |
發(fā)起人股份的攤薄效應
當滿足合并條件時,3,750萬股發(fā)起人股份被轉換為3,750萬普通股,由于無額外資金投入,SPAC的凈資產維持在港幣15億不變,但總發(fā)行普通股數目則增至1.875億股,SPAC普通股每股的價值由原來的港幣10元被攤薄至港幣8元,攤薄效應為20%。
SPAC股權結構在發(fā)起人股份轉換前后的變化
注:為使以上例子簡單易明,我們在計算攤薄效應時并未考慮發(fā)起人權證所產生的攤薄效應。嚴格來說,攤薄效應對SPAC投資者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風險,更應該被理解為他們?yōu)榱思畎l(fā)起人完成De-SPAC所提供的獎勵,是發(fā)起人應得的報酬。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提到的贖回權正好為SPAC投資者有效抵消攤薄效應。如果SPAC投資者擔心在De-SPAC成功(發(fā)起人股份轉為普通股)的情況下其股份會被攤薄,他們大可選擇股票按認購價贖回,改為透過其持有的權證分享SPAC合并成功后股價的上行空間。為什么SPAC證券僅限專業(yè)投資者認購和買賣?
? 散戶未必能完全理解SPAC概念及承受相關的投資風險SPAC階段其中一個廣受市場人士關注的問題是誰可以參與SPAC證券的認購和買賣。港交所的規(guī)定是SPAC證券僅限于專業(yè)投資者認購和買賣,這與美國的相關規(guī)定存在根本性的差異。美國在SPAC階段沒有對投資者身份設限主要是因為美國市場以機構投資者為主,而美國的監(jiān)管體系亦有相關的機制(例如集體訴訟)保障投資者。相反,香港市場散戶參與度較高,散戶對SPAC這種新概念不一定能完全理解以及承受相關的投資風險,因此港交所只能通過限制散戶參與SPAC證券的買賣來控制SPAC對香港資本市場所帶來的整體風險。投資SPAC證券的風險除了上文提及的攤薄風險外,SPAC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也不容忽視。數據顯示SPAC證券的價格相比傳統上市公司證券更容易受消息影響,特別是關于SPAC上市公司收購合并的消息,因此市場上不時出現疑似SPAC證券價格受操控的情況,當中最普遍的手法是通過散播SPAC并購的假消息推高股價然后拋售持貨獲利,而高位買入SPAC證券的投資者在操盤人唱高散貨后很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。正因如此,港交所采取了一系列的針對性措施以控制SPAC制度對香港市場的整體風險,一方面是限制散戶參與SPAC證券的買賣,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市場機制,包括要求SPAC股份和權證必須至少分發(fā)給75名專業(yè)投資者(包括20名機構投資者),來減低SPAC股票受操控的風險。SPAC在并購前并無實質業(yè)務,投資者應怎樣作出投資選擇?
? SPAC無往績參考發(fā)起人質素成投資者重要指標對于符合資格參與SPAC證券買賣的專業(yè)投資者來說,其中一個最大的難題是怎樣選擇SPAC證券,因為SPAC在完成并購前并無實質業(yè)務,當然亦不會像傳統上市有業(yè)績紀錄供投資者參考。投資者在無法參考往績的情況下往往只能押注在SPAC發(fā)起人身上,畢竟SPAC發(fā)起人是SPAC上市并購全過程的推手,高度參與SPAC上市集資以及物色并購對象等每一個關鍵決定,因此SPAC發(fā)起人的質素絕對是投資者選擇認購SPAC證券時的重要指標。
? 發(fā)起人質素與SPAC合并后的回報率息息相關有研究報告亦顯示SPAC發(fā)起人的質素與SPAC合并后的回報率息息相關。正因如此,港交所對SPAC發(fā)起人提出了較美國以及其他主要市場更嚴謹的要求,包括每名SPAC發(fā)起人的履歷(例如是否有資產管理經驗、過去是否有作為SPAC發(fā)起人的經驗以及是否存在利益沖突)必須提交給港交所審批以及在SPAC上市文件詳細披露,而SPAC上市的保薦人亦需要對相關履歷進行盡職調查。此外,港交所要求在一般情況下至少一名SPAC發(fā)起人必須是對資產管理及/或機構融資有豐富經驗的香港證監(jiān)會持牌人士,目的是希望SPAC發(fā)起人能有效運用其專業(yè)知識推動SPAC上市制度的發(fā)展。投資者在參與SPAC證券買賣前必須清楚了解自身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以及SPAC發(fā)起人的經驗和往績
在整個新制度下,SPAC上市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,其真正的目的是通過De-SPAC吸納更多優(yōu)質的企業(yè)來港上市。當然,SPAC階段上市公司沒有實質業(yè)務確實為投資者帶來很多不確定性,這些不確定性也意味著投資風險。雖然港交所在制定SPAC上市制度時已充分考慮SPAC的各種風險因素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,但投資者在買賣SPAC證券時必須知己知彼,一方面要考慮自身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,同時亦要充分了解SPAC的游戲規(guī)則以及發(fā)起人的背景、經驗和往績,正因為投資SPAC證券對投資者的要求較高,港交所才會規(guī)定只有專業(yè)投資者才可參與SPAC證券買賣。